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给予理解和尊重,关心和体贴,从而在精神上给予他们慰藉,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需要,让他们感受到愉悦和快乐的一种行为。

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1987年,黄继胜在发表的《精神赡养初探》论文中提出精神赡养,《法学杂志》于1988年第2期发表了这篇论文。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把“常回家看看”作为精神赡养的内容写入条文。2025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案例,身患重病且残疾的父亲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并每周来探望一次,法院判决支持了父亲的诉讼请求,以法律强制力督促子女履行责任。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长,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会越来越多。精神赡养需避免对老人实施精神虐待或限制自由,同时提供情感慰藉。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协议不得免除法定精神慰藉义务,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被赡养人现实需求与赡养人负担能力。

释义

“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给予理解和尊重,关心和体贴,从而在精神上给予他们慰藉,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需要,让他们感受到愉悦和快乐的一种行为。

背景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也在发生改变,除了基本的物质需求外,他们也开始重视精神生活的需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这导致近年来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案件有所增多。中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庞大,预计未来还会继续增长,这一趋势使得精神赡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老年人口1.3亿,占总人口10%。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会增加到2.6亿,到2050年,会达到4.4亿左右。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长,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精神赡养初探》是黄继胜1987年发表的毕业论文。他着眼于21世纪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状况,预测到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将成为老年人最需要保障的法律权利。他也成为中国法学界较早提出精神赡养这一概念的人,《法学杂志》于1988年第2期发表了这篇论文。

表现形式

作为

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

(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不作为

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

(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

(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

(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

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主要性质

可诉性

首先应当肯定,法律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子女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尚不具体。而且,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也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

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法规定了子孙对父母等长辈有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具体规定:赡养就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婚姻法没有排除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有精神赡养。可见,精神赡养是有法律根据的。

2.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

对于需要对老人提供精神赡养的作为行为(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包括提供精神需求上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慰藉,属于给付之诉的,老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对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或限制老人人身自由(包括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即对于不应当作为而作为),属于侵权,老人可以提出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之诉。

3.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

虽然有些精神赡养(主要是道德层面的)不可诉或难以判决,但不能因此而否认整个精神赡养的可诉性。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

(1)物化的精神赡养;

(2)必要的探望;

(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同居;

(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同居者;

(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或停止侵权者;

(6)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者;等等。

必要性

1.精神赡养中的物质供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否则,老年人只能满足物质上温饱生活的需求,精神生活的需求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2.不仅物化形式的精神赡养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单纯的精神赡养或情感慰藉,也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父母要求与子女看望或共同居住,而子女有条件而拒绝,对此,也只能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否则,老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3.对于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或者限制老年人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有的也只能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所谓精神虐待,指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打骂老人、当众或私下羞辱老人、隔离或孤立老人,不准老人与家人或朋友来往、控制老人的行动、干扰睡眠,等等,均属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把“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

法律救济的实践局限

执行困难

中国有关精神赡养的法律不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但涉及具体细节的,则一部也没有,制定精神赡养法不难,难在执行。法律不可能明文规定子女一个月要探视父母几次,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也不具可行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尴尬。

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

解决方法

处理精神赡养相关的纠纷,应该综合考虑法律和社会效果,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是持续加强道德教育,在社会上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改变单纯依赖“物质赡养”的观念,引导人们提升对“精神赡养”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倡导多元化矛盾化解方式,通过亲朋好友、社区、村委会等途径沟通调解,用亲情化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心结;三是切实保护劳动者休假权利,加强政府监管,使劳动者的休假权利落到实处,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时间条件;四是加强养老公共事业建设,加大养老资金投入,推动社会养老行业发展,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减少老年人内心的孤寂。

相关案例

2025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案例,身患残疾并生了重病的父亲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并每周来探望一次,法院判决支持了父亲的诉讼请求,以法律强制力督促子女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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